专项集体合同的普遍签订正为越来越多的女职工撑起权益“保护伞”。记者日前从全总女职工部获悉,仅根据21个省市的统计,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数已达188576个,覆盖企业479952家,涉及女职工2683.16万人。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全总去年下发的《关于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从2006年起,力争用三年时间,在已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中,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达到80%”。
为实现这一目标,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造了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如浙江省在中小非公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积极推行区域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上海市建立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协商指导专家组,指导企业开展工作;福建省在纺织、服装等女职工集中的行业,通过制定女职工特殊保护行业标准,推进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辽宁、山西、上海、重庆等省市则通过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实效性……
截至目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进展喜人,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联合发文,235个地市总工会下发了有关加强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文件;山东、江苏、河南、安徽、辽宁、山西、广西7个省区的签订率达到60%以上,不少地方工会还制定了2008年签订率达90%的工作目标。
据悉,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全总女职工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个“利好”消息,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将以此为契机跃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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