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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校工资纠纷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
  2007-12-3 11:27:23   新闻晨报  点击数:

  因女教师未服从所在民办幼儿园的工作安排,园方以此为由扣发了其1400元的工资,她一纸诉状将该幼儿园告上法院。可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女教师的诉讼请求。

  去年8月,徐女士应聘到徐汇区一家民办幼儿园担任园长助理一职,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税后工资4000元。今年合同期满前,园方提出期满后不再续签,并要求她到另一家与该园同名的民办幼儿园工作至合同期满。徐女士认为自己是与所在幼儿园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也在该园,所以拒绝了园方的安排。嗣后,该幼儿园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

  此时,徐女士突然发现,不仅自己今年8月份的工资少发了1400元,而且连退工单上的工作时间也有出入。她当即提出异议,可园方提出她未服从园方安排,所以要扣除一部分工资。今年7月,徐女士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法院,欲要求园方支付8月份的工资差额1400元及25%的赔偿金。

  法院受理后认为,徐女士具有教师从业资格,在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在的幼儿园是依法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因此,双方的工资纠纷应当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所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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