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薄薄的劳务派遣合同就可以把一个企业员工辛苦十年积累的工龄全部抹杀,变成局外人?这和“卖猪仔”有什么差别?针对当前一些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利用劳务派遣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不良趋势,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人事局昨日紧急召集全市100多家涉及劳务派遣的人力中介公司,明确表态,劳务派遣一般只能存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而且,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有几大“罪状”
所谓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
作为一种新兴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一直存在争议。它固然使企业减少了一些用工管理成本,实现了用工机制的灵活和弹性化,对劳动者本身来说亦增加了更多的就业渠道。但劳务派遣却经常出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表示,广州大约有100多家人力中介从事劳务派遣,涉及的劳务派遣工估计在十几万人。当前劳务派遣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同工同酬;随意辞退;一些劳务派遣公司甚至截流用工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工资、社保等费用;劳务派遣公司的考勤制度、工资清单不完善;不在当地而选择偏远不发达地区给劳务工买社保以降低成本。
更严重的是,当前用人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回避用工风险,在劳动者不知情,甚至是被胁迫的情况下签了劳动合同,成为派遣劳务工,这种滥用劳务派遣的做法就值得商榷。
劳务派遣无法规避法律
针对个别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做法,谢迎建明确表示,这招行不通。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孤立地看了《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误以为劳务派遣单位只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这其实是大错特错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劳务派遣公司,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公司和员工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或者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同样要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谢迎建表示,如果劳务派遣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前可以变成真空的话,那么社会上所有的员工都可以变成劳务派遣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就会被架空。而法律不可能允许这样的漏洞存在。
劳务派遣必须符合三性
谢迎建解释,《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关于这三性,预计在12月中旬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解释中会有更明确的规定。
临时性一般来说,不会超过一年,劳务派遣不应该在企业的常设机构中设置,而是像商场的临时促销、制造企业的季节性旺季等,临时雇佣一批员工而言,企业的一些常设性的机构就不应采用劳务派遣。对于辅助性,谢迎建否定了社会上“除了董事长,谁都是辅助性了”的言论。而可替代性主要表现在女职工生孩子那会儿,企业临时找一些人员加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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