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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乙肝歧视不能只恃“良法”
  2007-11-9 19:26:52   法制日报  点击数:

  社会正义的实现,固然需要“良法”作为第一前提,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层面上的明确规定从来都不意味着严格执法的顺理成章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首次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将被罚款1000元。

  用人单位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意在查明求职者是否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进而以此作为是否录用求职者的条件之一。但从医学的角度讲,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会影响到正常的工作,也不会对其周围的人造成病毒传染,所以说,用人单位在体检标准中设置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一项,实则构成了对求职者严重的就业歧视。从这个意义上讲,《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原则,并对用人单位强查求职者乙肝血清学指标给予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举措,无疑是对就业中普遍存在的乙肝歧视的“执法宣战”。

  但据此就认为乙肝歧视会寿终正寝,恐怕也有点过于乐观。社会正义的实现,固然需要“良法”作为第一前提,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层面上的明确规定从来都不意味着严格执法的顺理成章。更何况,向乙肝歧视甚至就业歧视宣战的“良法”早已有之,宪法中平等权就是遏制乙肝歧视甚至就业歧视的“尚方宝剑”,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此规定,不过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具体细化而已。

  在宪法对平等权的庄严宣示之下,乙肝歧视甚至就业歧视依然泛滥成灾,不仅说明的是“宪法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阙如,也意味着仅靠立法本身难以让乙肝歧视寿终正寝,这方面最为荒唐的例证恐怕属某地招聘公务员要求女性“双乳对称”了。具体到执法层面,估计最受人诟病的当属区区1000元以下的罚款,相信不少人都会认为这样的“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遏制住乙肝歧视泛滥的势头。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只能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它要受国务院规定的处罚限额约束,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乱世祭重典”。更何况,“重刑主义”的执法效果从来都未达到过人们的预期,因为惩罚不是目的,法律的目的在于确保平等就业权的落实。

  因此,乙肝歧视寿终正寝还缺乏两个要件,其一是对执法部门“不作为”的惩戒。事实上,在执法层面最关键的或许不是用人单位有无违法行为,而是执法部门对违法现象的视而不见,如果法律没有对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以及求职者对此的救济途径做出明确规定,恐怕惩处乙肝歧视的执法,依然是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而不是保护求职者法定权利的必要组成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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