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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炒”员工 用人单位须补偿
  2007-11-28 10:46:02   西藏商报  点击数:

  为期两天的“西藏自治区《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知识培训班”于11月27日结束,来自各地、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区直机关和中直、区直企业的代表近280余人参加了培训。《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是民生之法、惠民之法,涉及社会各群体、各阶层,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两部法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举办此次培训班,目的就是要通过集中培训,为“两部法律”在西藏自治区的全面、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劳动合同法》最大亮点

  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而《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其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一个亮点。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黄卫来对此解答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一部法律,规范了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其实也是保护用工单位的利益不受侵犯。”黄卫来说,在我区,出现了不少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将有力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

  西藏自治区劳动合同签订的现状

  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近些年来,西藏自治区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期限长的劳动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区经济发展整体水平还比较低,无大中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一些非公有制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据劳动监察部门抽查统计显示,我区劳动合同签订率在80%左右,但事实上还达不到这个数字,而且一些企业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在这些已经签订的合同中,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

  《就业促进法》

  就业歧视可以起诉

  国家相关部委不久前提出,今后不得在招工信息中出现“月薪面议”的字眼,这一举措为“反对就业歧视”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反对就业歧视”是《就业促进法》的一个亮点。

  《就业促进法》规定了政府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的职责和用人单位与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性别歧视的义务,同时还规定,如果遭到就业歧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黄卫来说,凡涉及健康、性别、民族、种族、信仰、年龄、身体(如身高、相貌、残疾)、地域、学历等各种“就业歧视”,都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裁决,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作出赔偿。

  西藏自治区3部配套法规有望明年出台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黄卫来介绍,《西藏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实施办法》有望明年出台。“我们将组织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在今年末或明年初,对全区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一方面要检查劳动合同签订率,对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督促其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另一方面,要检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对合同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要限期改正。”黄卫来说,我区还将对全区所有职业中介机构的招工简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绝对不允许再出现就业歧视现象,对有违法行为的进行警告、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中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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