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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统一劳动监察执法处罚标准
  2007-11-1 11:01:06   江南时报  点击数:

  近日,扬州公布了《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据介绍,针对部分企业在员工上岗前,非法收取押金的现象,扬州劳动部门此次明确了处罚标准,根据涉及范围,按人头处罚,保障劳动者权益。实施办法规定,企业非法收取押金3人以内的,劳动部门每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罚款;3人以上5人以内的,按每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罚款;5人以上的,按每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劳动监察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类处罚由于涉及金额不大,给了执法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出现“人情案”、“关系案”,明确标准后,该现象将得到全面遏制。另外,非法扣押劳动者合法证件,劳动部门处罚时也根据人头计算罚款。

  劳动监察部门强调,最低工资标准是人们生活的保障线,企业不按标准执行,将按倍数加付赔偿金。企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涉及人数较个别的,按0.5倍以上0.8倍以内加付赔偿金;涉及人数具有普遍性的,按0.8倍以上1倍以下加付赔偿金。企业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也要受到处罚。特别是不经协商而直接降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劳动监察部门对其实行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企业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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