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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假加班工资须依法支付
  2007-10-8 12:50:19   晶报  点击数:

  国庆1—3日期间,在宝安某制衣企业工作的张云被公司安排加班,昨日,张云致电记者,询问国庆期间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作制度,应保证员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按照目前执行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即: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支付。也就是说,如果张云在国庆期间加班,其单位将支付张云3倍的加班工资。该负责人还提醒广大劳务工,法定休假节日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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