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要与企业收入分配和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奖惩挂钩
云南省最近出台的《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中规定,清欠工作要与企业收入分配和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奖惩挂钩,凡没有完成清欠任务的企业,其新增效益工资必须首先用于清欠,不得增加职工工资,企业负责人一律不得出国访问,不得购买小轿车,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并按照拖欠工资比例扣减负责人薪酬。
记者获悉,云南省明确提出“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的目标。为此,云南省将建立省级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云南省推出四项措施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遏制新的工资拖欠。四项措施是,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
意见规定,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入滇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发生过工资拖欠的企业,必须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
该省提出,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应按计划完成清欠工作;停产和半停产的企业,要通过清理库存物资等办法筹集资金,有计划地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在理顺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同时解决工资拖欠;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加快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等措施筹措资金,在妥善安排职工的同时解决工资拖欠;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拖欠的企业,其主管部门应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者借款等方式统筹解决;对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督办。
对于企业应发而未发给职工在岗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也属于拖欠范围。其中不列入拖欠范围的包括: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医药费以及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实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或者因经济效益下降,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包括低于职工档案中记录的工资标准)的,按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其差额部分不列入拖欠工资范围;职工在放假或者下岗期间,已按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不列入拖欠工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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