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给自己缴纳住房公积金 职员认为是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 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单位没给自己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员陈某认为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将其推上法庭。
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9月15日,陈某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各项事宜。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后,发出催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陈某所在单位尽快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陈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之后还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但该单位仍未给陈某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手续。陈某诉至一审法院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履行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职责,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职责,维护其工作期间住房公积金及相应利息的权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陈某不服,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提出上诉。二中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原告为何败诉
承办法官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规定针对的是单位已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等手续的职员。
据此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有两个,一个是单位“不缴”或者“少缴”钱款,另一个是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限期缴存决定。
本案中,陈某的单位没有给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手续,所以陈某要求住房公积金中心依照该条法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诉讼要关注细节
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秦伟律师表示,陈某可以直接起诉单位达到维权的目的。
秦伟律师还提醒称,在这种纠纷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有针对性,要明确。比如说,要求执行多少钱款、执行回来的钱打到哪个账户等问题都要在诉讼请求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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