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虽然字面上相近,而且都是关于提供劳务的内容,但二者又本质上的区别:
一、两者法律性质根本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依据,记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范畴;而劳务合同(如承揽、运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范畴。
二、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合同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或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对主体没有特殊规定。
三、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统一管理,他的劳动被看作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因此,无论是从用人单位内部看,还是从其外部看,劳动者都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劳动,其法律人格在劳动过程中被用人单位吸收,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而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如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法律要求或约定的劳动条件,职工完成的工作是整个劳动过程中的一部分。而劳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动条件,另一方也仅仅是在一定时期内完成某项相对独立的具体工作,工作任务完成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终止。
五、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与质量给付劳动报酬,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而在劳务合同中,劳动报酬一般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付酬。
因此,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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