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并非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爱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只要证实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单方面随时解除合同。对劳动者来说,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没有任何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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