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休病假在家,遭遇劳动合同期满,企业要是跟我解除合同怎么办?”一位网民说出了自己的困惑。
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领导做客北京劳动保障网,对网民提出的劳动合同问题进行了解答。“解除劳动合同”成关注焦点。
病休应顺延合同
针对上述提问,工资处副处长李长保回复说,依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如果因为病休在家,合同期限届满时医疗期未满企业应顺延劳动合同期限至医疗期满。
医疗期满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病程度达到1-4级时可办理病退或者退职。伤病程度在5-10级之间,如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好合好散”不需赔偿
同样是解除合同,一位站在企业立场的网民提问:“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和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柏澜副处长回复说,有条文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以及劳动者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这是在劳动者违纪的情况下对单位实施的一种赔偿,如劳动者正常离职,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并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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