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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
  2006-2-27     点击数:

  从今年起,江苏省内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记者昨日从省有关部门获悉,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列为裁减对象。

  据〈扬子晚报〉报道,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江苏省将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失业调控。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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