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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试点推行女职工专项合同
  2006-3-3     点击数:

  昨日,省总工会有关负责人透露,年内,我省将在100多家经营状况良好、女性比较集中的国有和民营企业中,试点推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其中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作单位不能因故解除合同”。


  除了工资、劳动时间、安全等内容外,单位裁员的方案、程序、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定期体检等,都要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女性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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