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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为老职工撑腰 10年以上可签永久合同
  2006-4-6     点击数:

  今年48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合资公司工作13年。虽然公司每年都和他续签劳动合同,但是不再年轻的张先生一直有块“心病”:哪天公司不再和自己续签,再找工作就难了。

  昨日,张先生专门咨询了劳动保障部门,工作多年的老职工,能不能要求与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据了解,我市许多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多以半年或1年。劳动合同期限过短,给不少老职工带来心理压力——为企业奉献了自己的黄金时光,自己“饭碗”的“有效期”却太短。

  其实,《劳动法》第20条明确为老职工“撑腰”:“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仅约定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除发生特定事由,该劳动合同的效力可以一直延续到劳动者年届退休时为止。

  劳动部门出台该规定的目的有二:一是为留住业务、技术骨干,以保证用人单位能持续发展;二是为保护一些弱势群体,如工作年限较长且年龄偏大的职工等,使这些人解除后顾之忧,安心工作。

  但是,不少用人单位却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紧箍咒”,尽量规避或拒绝与劳动者签订此类合同。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如果企业拒绝与工龄超过10年(不包括10年)的老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不过,劳动保障部门也同时提醒老职工,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捧上了“铁饭碗”。据介绍,如果企业濒临破产、职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出现严重违规、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况,该合同都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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