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职工如何安置?记者5月8日从自治区政府获悉,自治区政府已于近日下发有关通知,就相关问题一一作了明确。
据介绍,近年来,我区一些地方由于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不够重视,企业“老人”、“老账”问题未解决,职工安置资金又未落实,产权制度改革也欠规范,致使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明显滞后于其他省区。为此,自治区下发《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如何妥善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放在了第一位。
《通知》要求,我区各地要设立粮食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包括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欠发工资或生活费、医药费等。
《通知》同时明确,国有粮食企业在确定新的劳动关系前应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能上岗又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在职职工,企业在发给经济补偿金后立即解除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职工可以按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企业如果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如果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的,离退休干部管理单位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粮食企业,要求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都要按照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一次性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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