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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
  2006-7-21     点击数: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国税局、地税局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7月下旬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据悉,《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新招职工应当在开始工作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改制或组织结构调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之日起30日内,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持《劳动用工登记花名册》和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在30天内到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劳动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审核,在5个工作日办结。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的,不必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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