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于就业压力,一些职工不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一些企业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诸多“陷阱”让劳动者防不胜防——
为什么不签劳动合同
“合同?签不签无所谓,老板说了算。”这是记者日前在福州一建筑工地采访一位农民工时得到的回答,“我们最大的心愿是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老板讲信用比签了合同都重要。”据了解,大多数农民工与用工方的劳动关系靠的是双方“口头协议”。
为什么不签劳动合同?记者采访中发现,这其中透着许多无奈:一是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淡漠,没有认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对自己有哪些权利也不知道。二是农民工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面对生存压力,没办法与老板讨价还价。三是用工方不愿意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签了合同就意味着要负法律责任,受约束。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部分劳动者特别是绝大部分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压根就不知道“干这一行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与此相反的是,有的人明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却轻易地放弃了这一权利。在一家电脑公司,一位年轻的职员表示,他来该公司2年多了,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记者询问为什么不签订劳动合同时,他说:“我的工资都能按时拿到手,为什么要签合同?签了合同多不自由啊!”
记者发现,持这一观点的多是年轻人,他们不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日后跳槽。至于《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可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他们知之甚少,考虑的也少,认为只有赚到钱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企业方也有自己的看法。一位台资老板告诉记者,作为一家规范发展的企业,希望所有的员工都能和公司签订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员工不讲信用,看到好的去处时,领完工资就走人,弄得企业很是被动。劳动合同管不住他们,所以对签订合同一事有时也就很放松了。
泉州市总工会在调查中发现,不少非公有制企业不愿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认为劳动合同束缚了企业解雇职工的权利,在解雇职工时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签订劳动合同给许多小企业和季节性用工企业增加“麻烦”。另外,一些企业为了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尽量压低工资,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规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保证
在采访中,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国有企业用工比较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较好。问题主要出在部分私营企业上。另外,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较为普遍,许多企业主滥用试用期,损害工人的利益。
有关人员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每一个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权利和责任。尤其是劳动者,外出打工一定要注意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有这样,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对那些蓄意不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和企业主,工人可以到辖区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进行严肃处理。
《劳动合同法》值得期待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广大职工对劳动合同法寄予厚望。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的一个月时间里,福州市有1138位农民工在网上提出了2475条意见。建议比较集中的是,期望劳动合同法能解决普遍存在的超时、超强度劳动、农民工的保险及企业不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等等问题。
闽清一陶瓷厂的周师傅说:“我在瓷厂工作了10多年,按照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条款,可以享受很多应有的合法权利。”中铁第十八工程局一位负责人说:“目前的法律对用工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很多地方无法可依。出台这样一部细化的法律很有必要。”晋江市陈埭镇一外企员工梅冬林呼吁:“许多外企都有自己一套比较严格的内部规定,但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希望能通过立法来加强对外企职工的保护。”
■相关链接 谨防劳动合同中的“陷阱”
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
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可以说是后患无穷。
“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
“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劳动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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