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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劳动合同不得先试用后签订
  2006-7-25     点击数:

  昨日,四川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解读。

  《意见》提出,所有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都必须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特别强调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方式,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凡纳入劳动部门重点监控的农民工集中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如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资金未落实,将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同时,要求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在工伤保险上,《意见》明确提出“全员参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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