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李刚(化名)于2004年11月与某知名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月工资为4000元,工种为工程技术人员。到了2006年9月,该公司裁减人员,将李刚裁减到了公司下属的另一家公司做办公室文员。次年1月,该公司开始停发李刚的工资。2月,李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那么,公司进行裁员时,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呢?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一经签订,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劳动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本案中,该知名公司与李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房产公司出现了裁减人员的情形,使双方的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但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仍然必须履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而该某公司在未与李刚协商一致,达成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时,就单方作出变更其工作岗位的决定,并从2007年1月开始停发李刚的工资,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擅自变更工作岗位的行为无效,其所作出的决定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该公司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李刚的工作岗位无效,应予更正;2、应补发李刚从2007年1月至2007年5月,计4个月工资人民币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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