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利用外资政策正在调整,更加注重引资的质量和效益,更加强调公平;同时,一些重要的法律、政策在2008年元旦前后付诸实施。面对这些变量带来的挑战,外企该如何把握中国市场的巨大机遇?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三十年来,中国接受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以及对外资的吸引力,在世界上均已名列前茅。商务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1-12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含银行、证券业)金额为826.58亿美元,同比增长13.8%。更为重要的是,外资企业创造了中国约1/3的工业产值,贡献了全国超过1/5的税收,雇佣了2000多万员工,已经深深地融入中国经济体系。
与此同时,中国正在进行新一轮利用外资政策的调整。过去以吸引外来资本为主的政策目标,今后将逐步转向改善国内资源配置效率,并基于资源、环境、安全等要素考量的外资政策。中国将进一步推动利用外资从规模速度型到质量效益型的根本转变,使利用外资的重点从弥补资金、外汇不足切实转到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上来,更加注重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酝酿多年的重要的法律、政策集中在2008年元旦前后付诸实施,对外资企业的决策和经营产生了深远影响。无论是在华发展多年的资深外企,还是刚刚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新军,都在以审慎的态度潜心研究这一全新的课题。
三部新法规集中实施带来巨大挑战
新《企业所得税法》终止外资优惠税率。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之后又连续发出两个通知,对新税法作出细化规定。
作为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国从1994年1月1日起给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特定时期内发挥了非常必要的作用。然而,一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分为两种,有悖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也不符合目前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潮流和方向。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外资企业对于“两税合一”的做法是理解的,并且有一定的心理预期。
而从经营的角度,外资企业的税负负担增加,对部分具体条款存在忧虑和困惑,如:外资企业不仅不再享受优惠税率,而且在税前扣除优惠、生产性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等方面也将不再单独享受优惠;2007年3月16日以后在中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将没有五年过渡期,2008年之后就要按照25%的同一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这令许多新近成立的外资公司痛感错失良机;此外,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但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式还不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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