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协调劳动关系。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指导督促各地在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基础上继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早发布本地区工资指导线。指导推动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推进保障工资支付的制度建设。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举报投诉案件检查力度。认真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仲裁机构的效能和专业化水平。
(四)继续做好农民工工作。以预防新欠为重点,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偏低的问题。加强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为重点,加大农民工劳动保护等方面问题的监察执法力度。做好农民工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以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为重点,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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