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这种看上去设计合理的制度在现实中运行得并不顺畅,实际运行中,在协商制度中缺少群体利益的代表者,调解制度中缺少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制度中缺少其应有的灵活性,而诉讼则由于资源紧张、耗时长而渐渐沦落为政策性的工具。最终导致了高速增长的劳动争议量大大超过了‘正常’的范围,使劳动争议处理的整个系统不堪重负。同时,劳动者对这套程序也表现出了极大的不满。”董保华表示。
□人才荒一年内难解决
同时,董保华认为,专业人才的缺乏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的重要原因。他指出在“协”、“调”乃至“裁”等环节中,真正懂得相关法律又熟悉协调技巧的专业人士是相当缺乏的。
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我国目前已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数十万个,地区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近万个,但由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部分成员为兼职人员,且未曾接受过专业培训,无法胜任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部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名无实,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在此背景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7年底将劳动关系协调员列为新职业,并强调,劳动关系协调员要有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熟练的沟通交流技能,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管理劳动标准的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等。
据了解,目前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专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已达数十万人。
按照以上的情况,尽管国内对于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需求尚无权威的统计,但是其实际的缺口十分巨大。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的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和劳动者对于新法的误读和摩擦的加剧,以及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专业劳动关系人才的需求必然会越来越大。
不过,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专家也指出,一般来讲新职业从发布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相应职业标准和培训教材的出台需要一年多的时间,而在这一段时间之内,劳动关系协调人才荒的局面很难得到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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