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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政协委员建议制定法规帮助女性就业
  2008-1-5 11:50:42   半岛晨报  点击数:

  2007年5月至6月,大连市政协的一些委员对大连市13所高校的745名女大学毕业生进行了调查走访。结果显示,被调查者中47.8%的人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遭遇到了“很严重”和“比较严重”的性别歧视。委员们透露,受高等院校扩招、就业压力增加等因素共同影响,女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委员马全英在一份提案中指出,女大学生就业中首先遇到机会上的不平等。很多企业“只招男性”,给出的理由是公司女性比例比较高,需要招聘一些男职工调剂一下,或者是工作岗位需要适应长期出差的员工,女性不适合等等,很多高学历、优秀的女大学生失去了竞争的机会。

  有些单位虽然表面宣称男女平等,甚至女性优先,但是在关键领域和关键时刻却使用双重标准,即提高录用女性的标准,要么进行暗箱操作,通过提高面试分数所占比例或采取旨在录用特定人群的措施(如与工作能力无关的体能测试等)“顺理成章”地刷掉女性。

  有些单位在招聘人员时,更愿意选用那些能力稍差的男性而不愿意选用优秀的女性,面对这种情况,一些女大学生只能就低上岗。委员们调查发现,同样岗位,女大学生却报酬偏低。

  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62个定点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发现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与男性相比,女大学生的就业空间和领域相对较窄。目前女大学生还是相对集中在传统的“适合女性”的行业和领域,就业的结构不合理。

  委员们认为,造成这些“不平等”的原因,有传统思想、生理差异、求职人多、法规落后、学生自身等问题,但要改变这种现状,还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

  他们建议大连相关部门可借鉴国外经验,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政策法规。制定促进平等就业的地方性法规,明确界定“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范围、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等。美国1991年民权法中就规定,女性求职遭遇“性别歧视”,可判处企业缴纳一定的赔偿金和惩罚金。除处以高额惩罚金外,可采取纳入诚信档案、公布企业名单等方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和警戒。

  委员们同时建议,大连应成立相关机构,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其职能,包括对消除“性别歧视”提出建议;监督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招聘过程;接受求职者有关遭受性别歧视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协商调解;对拒不改正歧视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等。

  针对一些企业的负担,委员们认为可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险,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责任主要由单位承担改为由社会、单位、个人三方承担,以减轻用人单位成本,增强用人单位录用女性员工的积极性。同时,建立女性就业基金,一方面实施女性哺乳期工资的社会化发放,另一方面补偿用人单位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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