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是名副其实的劳动立法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8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其中《就业促进法(草案)》有望在30日闭会的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目前已拟出《社会保险法(草案)》,争取200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多部重要的劳动立法齐头并进,使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愈加系统和完善,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正在努力解决当前的就业困境。草案对促进就业的原则、工作机制、政府职责和政策支持体系,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草案还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以及考核、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并规定政府应接受人大监督。应该说,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已经基本成熟。
我们注意到,草案在反就业歧视问题上取得了明显进步,从一审稿中的两个原则性的条款到新增加的“就业公平”章节,草案中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求职者,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立法者希望尽量涵盖在劳动关系领域常见的就业歧视现象。
尽管如此,草案中针对就业歧视的条款还是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判断标准。特别是求职阶段劳动者遭遇歧视的,由于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我国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不能按照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来解决,更使相关规定形同虚设。
就业歧视是我国促进就业、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障碍之一,对于非制度性歧视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尤其是立法部门应当加紧制定反就业歧视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详细规定就业歧视的界定、种类、法律责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成立类似美国就业平等委员会的机构专门负责公平就业方面的管理,并且可以代表受歧视的劳动者提出公益诉讼。
中国现在正面临以高校毕业生、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第三次就业高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面对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就业促进法》能否有益于创造更多的岗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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