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我国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记者从我市国税部门了解到,根据这一新规定,扬州的民营和外资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与福利企业一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基本条件是安置残疾人数必须10人以上,且安置残疾人数越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幅度越大。
根据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
据了解,过去只有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才能够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新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民营和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他企业则从今年7月1日起实行。
另据悉,按照原规定,企业只有安置“四残”人员(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达到规定比例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政策,在“四残”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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