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广西各级劳动部门将通过入户调查、分类指导、政策帮扶和跟踪服务等措施,确保城镇在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实现“零的突破”。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广西为此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以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稳定就业。城镇“零就业家庭”,指的是广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为就业困难无一人就业,或者一年内家庭成员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合计不足3个月(含3个月)的就业困难家庭。
《通知》还对上述人员稳定就业提出了标准,即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如果是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要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使“零就业家庭”充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给予“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1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也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零就业家庭”中的援助对象,如果被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则可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劳动部门还将在劳动力市场设立“零就业家庭”专窗,为他们提供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
与此同时,《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一是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本人不应聘而造成未就业的;二是在被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后,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的;三是“零就业家庭”所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对取消就业援助的“零就业家庭”,原援助办理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同时收回。
今年年底前,广西要在14个市的市区和20个至30个县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户户有人就业的目标,经过2年至3年的努力,实现各市县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户户有人就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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