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德州市地税局获悉,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据悉,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实施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流转税方面,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拟享受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不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人员(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通知》还明确了“六残”人员的认定范围,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级至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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