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的政府劳动就业政策在指导思想上应该由以往单纯注重数量转为数量与质量并重。政府不仅要创造和提供就业机会,还要从根本上提高就业质量。
要根据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精神,完善和修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市人大和市政府在制定促进就业相关的法律条款时,要明确保证就业质量条款,具体实施措施要更具刚性和可操作性,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真正有效保护,对企业违法行为更具威慑力。政府相关部门应提出提高就业质量、巩固促进就业成果的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建立就业质量新的评估体系,内容应该包括每年净增的岗位都应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年期劳动合同至少占50%以上;都应是合法交纳社会保险金的;劳动报酬都应至少在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安全生产都应有相应的保障等硬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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