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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要保护 更要活力
  2008-2-22 18:27:29   中国企业家  点击数: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给中国企业界、法律界带来了少见的喧哗与骚动。

  政府通过立法手段来干预国内目前的劳动关系是有必要的。出让一些所谓的“效率”换取公平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中国社会普遍的共识。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在多层面多领域都存在着失衡、失序、失范的现象。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政府意图在劳动关系领域为中国社会确立一个有公示效应、平衡效应的准则与样板,传递出新一届政府“以人为本”的主旨信号。

  政府组织立法部门起草《劳动合同法》的初衷美好。但是,如果真的依现在出台的这部法律中的条款“一刀切”式地规定中国的劳动关系,那很可能将是法律与市场之间一次生硬而笨拙的对接,事与愿违。

  立法过程中的博弈有限

  在《中国企业家》组织的问卷调查中,七成的受访企业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调整。而各种规避方式已然在商界应运而生。

  这可不是什么积极的信号。一部法律还没正式开始施行便招致社会普遍争议、普遍规避,暗示其社会成本、执法成本会相当高昂,更不用算计那些直接增加的企业成本。

  当然,《劳动合同法》的正当性与有效性还有待于日后的经济数据、司法表现来予以具体评估。但是通过对数位参与立法人士的采访,《中国企业家》还原出的立法过程显示,与该法利益相关的各方没能在制订法律过程中充分博弈,或者说,博弈的结果没有恰当地反映到法律的修订结果中去,这直接导致了该法出台后产生的巨大争议。

  固然,该法是建国以来立法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第五部法律,并且据称在一个月内就收到了高达19万条的意见(65%来自劳动者),但是没有更多的证据表明一些焦点条款最后的成形是不同利益方相互妥协、达成共识的结果。比如从第一稿审议时,各方就分歧颇大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直到法律出台,立法者依然是“维持原判”。

  法学专家李曙光在接受《中国企业家》采访时表示,“如果某方提了100条意见,但立法者只是选择性地改了其中的一条、两条,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讲他认为他改了,但实际上并没有实质性的改。那么这种立法还是一个垄断性的、单方强制性的立法,或者说博弈度不充分的立法,科学性不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全国总工会在该法制订中扮演了主导者的角色,这使出台后的《劳动合同法》不可避免地具有保护劳工权益的强烈色彩与倾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与权益是否得到了对等的重视与保护,值得推敲。以企业内部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三方主体——资方、劳动者、工会来看,前两者并未形成有合力的、独立的利益代表,而企业工会又不是实质性独立,故各方利益诉求均没有一个统一的管道予以表达,这在客观上决定了几方间有效的、对等的博弈实际上成为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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