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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应作扩大性解释
  2008-1-30 21:23:56   中国网  点击数:

   《劳动合同法》自出台到实施,引发的争论不断。当所有条款都尘埃落定时,尚未出台的司法解释又引起了诸多争议。近日,关于《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制,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争论高潮。1月26日,“《劳动关系》创刊发布暨劳务派遣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召开,众多专家、学者一起讨论了劳务派遣、转派遣、再派遣等问题,并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应作扩大性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其中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众多学者、专家认为此条款应作扩大性解释,否则劳务派遣机构之间的转派遣、再派遣可以钻法律空子,造成劳动关系复杂化,严重与立法精神、立法本意相违背。

  据了解,当前劳务派遣行业中出现的转派遣、再派遣、二次派遣等行为,将派遣公司、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简单的劳动关系复杂化,常常形成三方、四方甚至更多牵连的“多角”复杂关系,发生争执问题时很难梳理。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用工单位,更多的是发生于劳务派遣公司跨地区的人才派遣上。而现在有一些派遣公司为求生存,刻意从“用工单位”、“用人单位”等概念上钻法律空子。参与此次研讨会的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副主任再次表示,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旨在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简化劳动关系。所以《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禁止了“再派遣”,包括派遣公司之间的转派。

  易才集团人力资源研究中心主任翟继满举例说明了这种转派遣的背后猫腻。他说,假设北京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甲需要为它的一个客户在承德完成一份劳务派遣任务,但是甲派遣公司在承德没有分支机构所以也没有招工权,于是甲派遣公司委托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乙代替它招工幷将员工派遣到甲派遣公司,甲派遣公司再将工人派遣到实际的用工单位。派遣公司之间实现了利益共享,而劳动者无端多出了一层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容易发生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最终受害的是劳动者和企业。而这种派遣公司之间转派、再派现象目前非常普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的“用工单位”应当做出扩大性解释,也就是派遣公司之间转派遣也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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