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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细则规格升级
  2008-1-1 20:22:12   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数:

  伴随事态的进展,《劳动合同法》细则的规格也随之升级,由部委规章上升为国务院的行政规章,国务院法制办主持起草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草案。

  这个草案的征求意见稿有二十二个条款,比之前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大幅减少。

  草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但是,原先的“详细版”细则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中两个“连续”的解释,以及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平等协商确定”的解释等规定,都没有出现在条例草案中。

  有专家透露说,明年将陆续出台有关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国务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部委规章)、最高法院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但是,在国务院的实施条例之外,是否还要专门出台一个全面解释的部委规章,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否完全取代《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尚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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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要点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

  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未为这位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等退工手续,且继续的,视为员工与单位订立了原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合同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发现未签劳动合同疏漏的,必须马上补签。未签合同的期间,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写明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必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补齐这些必备条款。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工作地点以员工经常工作地为准,社会保险和职业危害防护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规定为准。

  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

  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资必须同时满足不低于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这3个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员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员工,也不得将被派遣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用工。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岗位是指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保安、保洁等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因原岗位员工请假,在此期间无法上岗,需要他人临时性顶替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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