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李明(化名)书面提出辞职一月期满后,便离开了所在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093万余元。昨悉,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明得赔偿航空公司220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要上诉。
李明今年29岁。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9月,李明经该航空公司招录后被派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习,费用达4万余元。1997年11月至1999年6月,他飞行训练200余小时,费用为101万余元。随后3年,他被委派参加新雇员培训,费用为37万余元。2003年至2006年,他又接受了模拟机复训等培训,相关费用达16万余元。在此期间,李明与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6年7月6日,李明向航空公司书面申请辞职。航空公司挽留未果。8月12日,他离开了原单位。
随后,李明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航空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李明支付违约金、培训费等费用。11月12日,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合同于8月7日解除,李明得向航空公司赔偿220万余元。
航空公司及李明均不服仲裁结果,向江汉区法院提出起诉。航空公司对李明索赔1093万余元,含招录费、培训费、缺岗损失等。
江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员工行驶权利的方式。昨悉,法院一审判决李明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8月7日解除;李明需向公司支付赔款220万余元;在李明付款后,航空公司应及时为他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人事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据记者昨日了解,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双上诉至武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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