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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劳动合同法四大亮点
  2007-8-5 14:17:52   新华网  点击数:

  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实行十多年来,双向选择的新型用人机制已基本形成。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凸显,新的用工主体和形式不断出现,近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些新情况,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亮点一:引导签订长期合同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越来越多的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对劳动者更为有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亮点二: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这要求对1995年正式建立起来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国家正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迫切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

  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劳动合同法。

  亮点三:防止滥用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是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问题比较突出,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试用期内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犯了新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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