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作了专门规范,并明确了合同到期的补偿问题。
张鸣起说,《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作了专节规定,作为法律的特别规定,明确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强调集体合同的效力及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首次在法律层面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予以提出和规定,对于集体合同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作用的更好发挥意义重大。
张鸣起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的补偿问题时说,劳动者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愿意继续再签订劳动合同,将不给予这种经济赔偿。
他表示,《劳动合同法》这一次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这几种情况在法律条文的第四十六条来做出的规定。主要是有这几个方面:
一个是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双方同意。
二是用人单位根据36条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这个是由用人单位提出来的。
三是按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还要和这个劳动者继续签订合同,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愿意继续再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给予这种经济赔偿。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来继续续订,并且提高劳动者的待遇,但是劳动者不乐意进行续订,这个时候不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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