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要求各地全面推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对女职工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近日发出并实施的《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指出,企业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防治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其中,在女职工产期保护方面,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规定,女职工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者,产后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妊娠期不满3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的规定,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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