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豪梅委员认为应该尽快修改《工会法》,为工会组织建设和增强维权能力提供法律保障。她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于2001年10月公布实施。几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工会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新问题,个别条款显得不够完善,影响了工会工作的开展。
倪豪梅分析认为,目前在工会组建方面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后职工入会率仍然偏低;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一些跨国公司在华企业长期拖延建会,致使职工建会的诉求难以实现。
为此,倪豪梅委员建议在《工会法》第一章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自设立或者投产、开业一年内应当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上级工会有权委派工会工作者进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便利或支持。”
“目前,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无视职工和上级工会组建工会的要求,采取拖延等办法长时间拒不建会的问题,一些地方立法规定了工会筹备金制度。”倪豪梅说:“实践证明,在《工会法》中对工会筹备金制度作出规定,有助于职工组建工会权利的实现。”
倪豪梅建议在《工会法》第二章中增加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自设立或者投产、开业后一年内未建立工会的,其所在地的地方或者产业工会自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设立或者投产、开业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起,依照工会经费收缴规定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收缴工会筹备金。该单位工会建立后,筹备金按工会经费使用比例返还给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
倪豪梅表示:现行《工会法》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没作规范。为此,建议第二十条增加两款:“小企业集中的地方,由上一级工会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代表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企业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劳务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倪豪梅认为有必要明确上级工会在基层工会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应尽的义务。她建议在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基层工会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委托上一级工会代行其维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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