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就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热点话题与网友进行交流。刘继臣表示,今后工会应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发挥基层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并且要避免工会的行政化出现,使工会更贴近职工,真正成为劳动者与党或政府的桥梁纽带。
网友提出,新的《劳动合同法》马上要实施了,但是现在单位上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要求我们签订终止合同和劳务公司签定合同,这样合法吗?
李援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严格依照现行的《劳动法》的规定来执行。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发生一些突击性的裁减人员的做法,有些是不妥当的,比如解雇那些从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作,中断他们的劳动关系;有些是比较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今年年底前到期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还有的是没有到期,就劝员工自动辞职,把以前的工龄归零。这些做法引起了社会比较强烈的反响。
对照现在的《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是规模性裁员,就应当依照《劳动法》关于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执行。违反这个规定的,就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工会发现有不妥当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该予以纠正。劳动者本人如果认为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寻求司法救济,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起诉。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出现的这些情况有些是为了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些是对《劳动合同法》,比如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解不正确造成的。现在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还有一个月,我们希望用人单位能够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和内容,不采取那些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些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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