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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审有望通过
  2007-12-27 15:06:34   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审有望通过 劳动争议是否“一裁终局”由劳方决定

  12月23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并有望在此次会上获得表决通过。

  三审稿对比之前的一个重大变动是,解决了对之前草案中有关“一裁终局”规定的争议,即对两类实行“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是否“一裁终局”由劳方决定。

  学者建议被采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法的一个重要初衷,是为了解决目前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

  但由于种种原因,草案基本维持了目前“一调一裁二审”的争议解决机制,规定仲裁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强制程序,并规定三类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终局。这引起了巨大争议。

  今年10月中旬,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二审前夕,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关怀领衔的六位劳动法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书,对法律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建议的核心内容是,对三类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终局,限制了劳动者的诉权,会造成公正性问题,实施的结果很可能会违背立法的初衷,因此建议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体制。

  这些意见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专门召集几位提建议的学者研讨解决办法。之后,参与提立法建议书的六学者之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对破解这一争议难题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即实行“劳方决定是否一裁终局”的裁审体制。

  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个建议,首先是缩小了实行“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在第四十七条规定,只对两类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法定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而原先规定的“选择仲裁的集体合同争议”,则不实行仲裁终局。因为集体合同争议涉及的人数众多,争议复杂,仲裁终局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

  草案三审稿同时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包括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重要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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