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京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拟定了新的《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和《南京市劳务派遣协议书》示范文本,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据了解,涉及到劳务派遣的示范文本是首次出现。
据了解,《南京市劳动合同书》为通用示范文本。劳动者不分户籍、性别、民族,适用于除按照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以外的各种用工形式。
《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劳动关系及派遣关系的专用示范文本。《南京市劳务派遣协议书》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用工单位,是明确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及派遣员工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专用示范文本。劳动部门表示,《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和《南京市劳务派遣协议书》应当配套使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均享有《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和《南京市劳务派遣协议书》内容的知情权。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需自行拟定《劳动合同书》文本的,应参照示范文本。派遣单位需自行拟定《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文本的,应参照示范文本,具备十二项法定条款;《劳务派遣协议书》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的规定。
《劳动合同书》及《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协议书》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的要求,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与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自订文本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威解读
保障劳动者权益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都有责
《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南京市劳务派遣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首次亮相,最高兴的当然是劳动者,文本中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薪酬保险都有了明确说法。关注的焦点在哪里?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张国权处长做出了权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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