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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精彩解读
  2007-12-27 12:39:08   北京晚报   点击数:

     权威答疑:《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包括人身担保、财产担保,包括收取各种财物。《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招用劳动者”叫做一招二用,就是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订做工作服作为企业的一种正常投入,也包括在内。

     《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违约金

     两种情况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困惑6:原本供职于一家培训公司的许先生跳槽不久就接到了法院的一纸传票。工作单位宣称,许先生违反了同行业竞业限制协议,应向单位支付一笔赔偿金。但许先生表示,合同中对应的是辞职,单位应付给员工一笔补偿金。协议中还规定,如三个月内员工不主动提出补偿,则视为自动放弃补偿。“单位没给我补偿金,怎么单方面要求我赔偿呢?”

     权威答疑: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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