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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补偿”就可强行解约?劳动部门:不行!
  2007-12-27 12:37:26   新华社  点击数:

     据新华社电:《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各地仍有个别企业为规避新法继续进行“支付补偿式突击裁员”等违法操作。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对企业发出提醒,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企业就算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权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指出,根据《劳动法》第26条之规定,企业解约需符合三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此外,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也必须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专家指出,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延续了现行的解约规定,并加重了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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