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针对劳动合同法的热点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请其作出权威回答。
工龄“归零”违反法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些企业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使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针对这种现象,法工委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采取这些做法,有的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误解,有的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的是企业少数人借此谋取自身利益。这些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的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工委负责人指出,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
“无固定期限”不是铁饭碗
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明确规定了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新法生效前以劳动法为准
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如果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依照劳动法第27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第30条和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可以提出意见。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据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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