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时间的日益临近,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还在紧张的制定过程中。
据《工人日报》引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法制司副司长余明勤等人的说法称,细则将在12月底之前出台。
本报记者获悉,有关细则的层级,将可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行政法规。而细则能否在1月1日之前出台,并同法律同时实施,还不确定。
一再后延的出台时间,显示相关争议依然十分激烈。据知情人士透露,新近征求意见的细则草案包括涉及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劳务派遣等多个章节,条款达五六十个,而且可能还会增加。
细则中一个引人注目的条款,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进行了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几种情形下,比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个规定导致很多企业担心企业“铁饭碗”重现。尽管全国人大、劳动部门、工会以及很多专家都称这是对法律的误读,但是以“先辞职再竞岗”的方式让老员工工龄“归零”的做法还是此起彼伏。
企业采取种种办法规避法律,而官方也频频对此表态。最权威的表示当属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的说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
但是,对于法律规定中的“连续”如何理解就争议颇多。比如,中间间隔一段时间算不算连续签订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连续计算工作时间,中断多久能导致工龄“归零”?
这些问题涉及企业的上述做法能否实现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义务。 对此,细则中对两个“连续”进行了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时计算,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或者因业务划转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而第三项中的“连续”(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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