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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法: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可能构成欺诈
  2007-12-12 12:41:13   新华网  点击数:

  记者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告知制度,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劳动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构成欺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令友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告知制度,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真实地向劳动者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对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一些其他情况应当是涉及其自身利益的事项,例如职务职级晋升、职工福利、休假休息、社会保障、工资发放办法、工资增长机制等方面的情况,用人单位应作出如实回答。

  宋令友表示,如果用人单位未告知或者不如实告知这些情况,导致劳动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劳动合同,被认定构成欺诈的,则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果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依法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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