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和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实施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企业民主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第七条 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二百人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四十人至一百人;一千人至五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一百人至二百人;五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百人。
第八条 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企业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九条 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参加经企业同意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代表应当及时向企业反映涉及职工权益的意见、要求以及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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