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双薪”不等同于“年终奖”
离春节还有整整一个月的时间,春节前的一个月能不能有“双薪”成了许多市民关注的问题。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年底双薪”不同于“年终奖”,不是强制支付。不过律师支招,可以运用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通过工会争取。
“年底双薪”不可强制支付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王亚军解释说,关于年终奖和“年底双薪”,目前没有一条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支付。但是目前的情况下,年终奖是多数单位在就业合同中就明文规定的,必须支付。 “年底双薪”只有一些福利较好的单位在发放。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解释,“年底双薪”不是一项法定义务,劳动者不可强求。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在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表述会发放“年底双薪”,那么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或规章承诺。
税务专家:两种都要缴纳个税
武汉江都税务事务所税务师徐新胜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年底发放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时,职工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年底双薪和年终奖都要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缴税方式不同。”徐新胜举例说,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为1600元。如果劳动者这个月的工资是1500元,就不用缴税,但是如果这个月发了“年底双薪”,就相当于他这个月的收入是3000元,而他应该交纳的所得税为3000元减去1600元,剩下的1400元再乘以税率。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年终奖可以将奖金平摊到全年各月后再计税。一般情况下,“年终奖”的计税额会比“年底双薪”少一些,员工收入越高,这一差异越明显,但“年终奖”在一年内最多只能计发一次。
律师:争取“双薪”福利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王亚军解释, 虽然“年底双薪”并不是所有单位都发放,不过根据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争取“双薪”。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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