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湖北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分区域上调的幅度为100元-120元,武汉市中心城区由去年的460元上调到580元。
全省对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五档,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580元、500元、460元、420元、38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6元、5.5元、5元、4.5元、4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
据了解,这是从1995年湖北省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四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标后,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整体水平居全国中游,最高档(武汉市)居全国第13位,与重庆、成都持平;最低档居全国第27位,与黑龙江、宁夏持平。
标准涨幅最高达36%
本次调标,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五个档次中,最高档比2005年增加了120元,其余四档均增加了100元,增长比例分别为26%、25%、28%、31%、36%;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五个档次,分别比2005年相应档次上涨了1元,上涨比例为20%、22%、25%、28%、33%。
失业保险金、低保待遇也将上调
据介绍,依据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70%确定,低保金按最低工资水平50%确定的规定,湖北省此次最低工资水平上调后,失业保险金、低保金也会适时进行相应的上调。
“包吃住”也不能少给工钱
目前有一些服务行业企业,打着给员工“包吃住”的名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钱。劳动保障部门表示,这是违规违法的行为。
根据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内容:(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保障厅表示,企业“包吃住”是企业自愿行为,不能因为“包吃住”,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钱。
“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标准”
目前,有一些企业“就低不就高”,违规地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标准。省劳动保障厅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不等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最低保障线”。各类企业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与职工代表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确定适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的、在劳动力市场有竞争力的工资水平,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标准。
低于标准付工钱最高罚3万元
此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适用于在湖北省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还适用于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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