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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能年休,单位应三倍付酬
  2007-12-17 14:12:22   楚天都市报  点击数:

工龄一年以上者可带薪年休5-15天

职工未能年休,单位应三倍付酬

  据新华社12月16日电针对职工带薪年休假这一广受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请他就条例的规定进行了解读。

  问: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办?

  答: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对这部分职工单位必须给予补偿。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问: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学校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远远超过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由于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因此探亲假并不冲抵年休假。

  问:条例怎么保障落实?

  答: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主动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当天也表示,《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出台后,有关部门将研究出台更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使广大职工的基本休假权利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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