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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基数不需打7折 福利待遇应合并计算
  2008-1-3 12:31:19   广州日报  点击数:

  “加班费的基数为什么是月工资的70%再除以20.83?”昨日,一篇《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的文章在媒体广为转载,细心的冯先生心中打起了鼓,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电话一问,那边的回复说,根本没有接到这样的文件,也没有这样的说法。对此,记者咨询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负责人表示,广东的正确计算方法是以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的日工资收入为基数。

  昨日冯先生看到各大媒体报道,今年元旦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以正常出勤月工资2000元为例,则加班费基数为月工资的70%即1400元再除以20.83,即67.2元,“三倍工资”约为201.6元。

  其中,20.83天是因为今年起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月制度工作天数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这一点非常容易理解。但是70%就很难理解了,在我的印象中,加班费基数就是月工资除以工作日,怎么变成了先要打七折,再除以工作日呢?”冯先生当即拨打了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咨询,对方的回答是根本不存在月工资打七折的计算方法。

  那么加班费到底该如何计算?记者昨日采访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陈斯毅。陈斯毅表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作为加班费基数的日工资按照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资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工作日的加班工资每小时按小时工资的1.5倍支付。

  陈斯毅特别强调,正常工作时间内、即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月工资除以20.83才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而不包括加班工资。而在执行结构工资的企业中,福利、奖金、全勤奖等也是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待遇,应该合并计算。

  计算方法

  三倍工资=加班费基数×3

  两倍工资=加班费基数×2

  加班费基数=正常工作时间内月工资÷20.83

  月工资=工资+福利+奖金+全勤奖等

  (不包括加班费)

  举例说明

  例1:月工资2000元,月加班工资500元

  加班费基数=2000元÷20.83

  ≠(2000元+500元)÷20.83

  例2:月工资2000元,福利200元,奖金300元

  加班费基数

  =(2000元+200元+300元)÷20.83

  ≠2000元÷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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